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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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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6-0026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16〕4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时间: 2016-10-19 11:17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全面准确把握“三农”基本情况,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5〕3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四、普查实行“在地统计”,以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
  五、积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工作。
  六、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普查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29-87292623;西安市:029-86788085;宝鸡市:0917-3260765;咸阳市:029-33210356;铜川市:0919-3185876;渭南市:0913-2931722;延安市:0911-2160336;榆林市:0912-3896381;汉中市:0916-2626394;安康市:0915-3214607;商洛市:0914-2313747;杨凌示范区:029-87016637。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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